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根據民政事務總署,在接獲申請後,會發出「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 (下稱「檢視證明書」) 和「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 (下稱「取去物品授權書」) ,讓申請人檢視保管箱和自保管箱取去指定的物品。有關的規定載於香港法例《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有關保管箱可以下列方式租用:

甲. 只以死者本人姓名租用;

乙. 死者與其他人士聯名租用,而租用合約訂有「尚存安排」,即該保管箱任何租用人去世並不影響該保管箱任何其他租用人取用箱內物品。例如,有關的合約明確訂明,當保管箱的其中一名聯名租用人去世時,銀行會確認尚存租用人為唯一享有合約項下的權利或權益的人;或

丙. 死者與其他人士聯名租用,而租用合約沒有訂明「尚存安排」。

甲. 檢視銀行保管箱

申請檢視證明書的資格
申請檢視死者生前租用的保管箱,可由下列人士提出:

甲. 死者的遺囑執行人;

乙. 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或

丙. 尚存租用人 (如保管箱是死者與其他人士聯名租用的) 。

申請人應持有保管箱的鑰匙。

取去遺囑

在檢視保管箱時,如發現遺囑或類似的文書,而檢視證明書的持有人是遺囑指明的執行人或其中一名執行人,銀行將會複印遺囑或類似的文書,並把副本放進保管箱,然後讓檢視證明書的持有人取去該遺囑或類似的文書。在其他情況下,銀行將會複印遺囑或類似的文書,然後把正本放回保管箱,並把副本交給在場的公職人員。根據法例規定,民政事務局局長須保存該副本六年。

在特殊情況下檢視保管箱

如在保管箱內發現遺囑或類似的文書,但:

甲. 該遺囑或類似的文書屬無效;

乙. 該遺囑或類似的文書並無指明遺囑執行人;或

丙. 該遺囑或類似的文書所指明的唯一遺囑執行人或所有遺囑執行人:

      i.無法尋獲;

     ii. 拒絕出任遺囑執行人;

    iii. 已去世;或

    iv. 因其他理由而不能勝任遺囑執行人,

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可申請檢視證明書,並須提供足夠證據支持申請。在這情況下發出的檢視證明書會列明有關的事項。

乙. 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

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的條件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只會在保管箱的物品清單備妥後,才會發出取去物品授權書,讓有關人士自死者的保管箱取去指定的文件 (包括遺囑或類似的文書) 或物品。根據法例規定,有關人士可自保管箱取去的文件須符合下列條件:

甲. 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遺產承辦書或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上蓋章,必須提交有關文件,或有關文件與上述申請有關;或

乙.  i. 該文件表面看來並非屬於死者;

      ii. 該文件是有關人士所急需的;

     iii. 取去該文件,也不會損害任何人對死者的遺產所享有的合法權益。

任何人都不會獲准自保管箱取去有金錢價值的文件和物品,除非保管箱是聯名租用,並訂有在特定情況下的尚存安排,而申請人為保管箱的尚存租用人。

申請取去物品授權書的資格

下列人士可申請取去物品授權書:

甲. 死者的遺囑執行人;

乙. 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或

丙. 尚存租用人 (如保管箱由死者與其他人士聯名租用)。

有尚存安排的聯名租用的保管箱

屬聯名租用的保管箱,而租用協議訂有尚存安排,則尚存租用人可申請取去物品授權書,以便自保管箱取去屬其本人的文件和物品。尚存租用人並須取得遺囑執行人/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的書面同意,並在其在場下才可取去有關物品。

在死者去世 12 個月後,只要保管箱物品清單已按照有關的法例條文備妥,尚存租用人有權取用該保管箱內所載的物品,而無須申請取去物品授權書。不過,銀行可能會要求尚存租用人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死者去世超過 12 個月。

申請自保管箱取去符合上文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的條件 一段所述條件的文件,須以表格提出。

如保管箱屬死者與其他人士聯名租用的,有關取去物品授權書的申請須獲另一方的書面同意。如申請人是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另一方是指尚存租用人;如申請人是尚存租用人,另一方是指遺囑執行人/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丙. 申請索取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所保存文件的副本/核證真確副本

由民政事務總署署長保存的文件包括:(1)在保管箱內的遺囑或類似的文書副本;及/或(2)保管箱物品清單副本。合資格的人士可申請索取有關文件的副本/核證真確副本。申請人須為索取副本/核證真確副本繳交費用。

  • 如申請索取遺囑或類似的文書副本的副本,申請人須是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並擬申請承辦死者的遺產,而該遺囑或類似的文書是申請承辦遺產所需或有關文件。
  • 如申請索取保管箱物品清單副本的副本,申請人須是對死者遺產享有合法權益的人士,或是與死者生前聯名租用保管箱的尚存租用人。


(資料來源:民政事務總署)

*註:有關以上申請程序,請參閱
民政事務總署的相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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