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小智識:消費者購買黃金、鑽石、翡翠、白金的權益

《2008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

問.1經修訂的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對哪類產品作出規管?
答.1

經修訂的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在原先規管黃金、黃金合金及白金產品的基礎上,將鑽石、天然翡翠、以及五類電子產品,即手提電話、便攜式多媒體播放器、數碼相機、數碼音響播放器和數碼攝錄機,也列為受規管產品。

問.2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規定售賣受規管產品的零售商須在發票或收據上列明的資料,當中包括「零售商的全名及地址」一項。如零售商是集團成員,有多個商業登記名稱及地址,例如總寫字樓、總店及多間分店,應在發票或收據上填寫那一個名稱及地址?
答.2

發票或收據上只須寫上售賣該產品的店舖的全名及地址。

問.3售賣黃金、白金、鑽石、天然翡翠或受規管電子產品的零售商,如沒有保留所供應產品的發票或收據的文本,罰則如何?
答.3

零售商必須保留有關發票或收據的文本不少於三年(由發出日期起計),供海關人員查驗。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個月。

翡翠或天然翡翠

問.1零售天然翡翠或鑽石時,若產品已附有證書,載列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規定的資料,零售商可否在發票或收據上省去有關資料?
答.1

不可以。香港法例第362M章《商品說明(提供關於天然翡翠的資料)令》及香港法例第362N章《商品說明(提供關於鑽石的資料)令》中訂明零售商本身於售出天然翡翠或鑽石時,必須在所發出的發票或收據上列明該等資料,而不是由第三者提供。

問.2零售商一般都用「A玉」來稱呼「翡翠」,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有否禁止以「A玉」這名稱來代替「翡翠」?
答.2

只有符合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中翡翠或天然翡翠定義的產品,才可稱為「翡翠」或「天然翡翠。「天然翡翠」必須沒有經過任何改變其晶體結構或原色的處理或工序。條例沒有釐定「玉」與「翡翠」的關係。

黃金及黃金合金

問.1香港法例第362A章《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令》對足金的純度標準及銷售作出甚麼修訂?
答.1

香港法例第362A章《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令》將足金的純度標準由990提高至999(按重量計算黃金在1000份合金中所佔的份數)。零售商在供應「足金」製品時,必須在發出的發票或收據上,列明該足金製品的重量。

白金

問.1香港法例第362B章《商品說明(白金的定義)規例》- 對原有規例作出甚麼修訂?
答.1

香港法例第362B章《商品說明(白金的定義)規例》規定「鉑金」及「白金」為「platinum」一字的中文用語。使用這些名稱的「白金」或「鉑金」或「白金合金」或「鉑金合金」製品,當中的白金純度以合金的重量計,不可低於1000等份之850。如果製品在交易中標示為「足白金」或「足鉑金」,則當中的白金純度以合金的重量計,不可低於1000等份之990。

(資源來源:香港海關)

發佈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