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箱租用章則及條款 (「本章則」)

  1. 定義

於本章則內:

「該箱」指由卓越根據本章則提供予租用人的保管箱。

「卓越」指[卓越保管箱有限公司、卓越保管箱(加多利)有限公司、卓越保管箱 (九龍灣) 有限公司、卓越保管箱 (鰂魚涌) 有限公司、卓越保管箱 (士美菲) 有限公司]及/或其繼承人及受讓人。

「箱匙」指卓越根據本章則向租用人提供的任何鑰匙,以讓租用人使用及操作箱。

「門禁卡」指卓越根據本章則向租用人提供的任何門禁卡,以讓租用人訪問保管箱庫/金庫。

「租用人」指已根據本章則獲卓越提供該箱之任何人士,而如文義另有所指,則包括一位聯名租用人及彼等各自之法定代表及合法繼承人。

「附表」指由卓越和租用人所同意的租賃詳情,包括租用人資料、租賃計劃、租期、服務費及押金等資訊。

「保單」是指保險單,根據客戶要求可在卓越的辦公室隨時查看該副本。

 

  1. 出示香港身份證及/或其他憑證

於申請開箱時,卓越可隨時要求租用人出示香港身份證或卓越認為適當之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1. 租用期及繳付按金

除依照本章則所規定中途退租外,租箱計劃以附表中卓越制定之具體租期條款為期。所有租金須於簽約時繳交,以後根據不同的租箱計劃一次過上期繳交,不得扣減。卓越保留權利,就任何逾期繳付租金徵收由卓越不時酌情規定之服務費。凡逾期三個月不清繳租金者,卓越可在毋須通知租用人下取消租約。

 

  1. 簽字式樣

租用人須向卓越提供或促使租用人所授權任何其他人士向卓越提供其簽字式樣,以備開箱時核對之用。如租用人或上文所述之該等其他人士以圖章代簽字,租用人須向卓越提供或促使該等其他人士向卓越提供有關圖章之式樣。凡於卓越印備之開箱申請書上所蓋之印鑑,經卓越職員核對並認為與租用人向卓越提供或上述之該等其他人士向卓越提供其圖章式樣相同後,即可准予開箱,因此而引致一切後果,概由租用人負責。

 

  1. 箱匙及門禁卡

租用人承諾妥為保管箱匙及門禁卡以備每次進庫開箱之用,並不得使用其他自配之鑰匙開箱。該箱匙及門禁卡屬卓越所有,租用人承諾於退租時將箱匙及門禁卡以良好狀況交還予卓越。

 

  1. 營業時間及申請開箱

租用人只可在卓越不時公佈的營業時間內開箱。租用人同意遵守卓越不時就監管保管箱之使用及操作所採納之規條(「有關規條」)。如卓越職員認為開箱申請書之簽字或蓋章與卓越留存樣式有不符時,卓越職員有權拒絕開箱。

 

  1. 委任授權人

租用人同意如其擬委派任何授權人,須另簽具卓越印備或認許之授權表格,否則無效。

 

  1. 卓越於緊急情況下關閉庫門之權利

在卓越認為有緊急情況時,即使在營業時間內,卓越可隨時要求當時留在保管箱庫內之任何人等立即離開,並將保管箱庫庫門關閉。

 

  1. 關於保管箱內物品的保險(“箱內物品”)

根據保單中的章則及條款,每個保管箱的受保總限額為港幣$1,000,000.00,每件物品的最高限額則為港幣$200,000.00。保險覆蓋範圍應在客戶成功完成將其物品存放在指定的保管箱時開始,並且應在其物品離開保管箱時、交還保管箱時或者有關物品被移離保管箱時立即停止。卓越有權隨時修訂這些保險條款和/或引入附加條款或條件,以及對保險單的章則及條款進行任何修訂和/或補充。租用人承認並同意,該保單中的內容在任何情況下均適用,並取代任何一切有關保險的口頭承諾或其他書面協議。

 

 

 

 

  1. 卓越之責任
  • 除上述(9.)所述政策外,租用人承認及同意卓越毋須及將不會就保管箱內之物品的任何風險安排任何保險。租用人同意須自行因應其本身情況,就箱內物品以其認為恰當之金額及風險承擔安排保險之責任。
  • 租用人承認及同意並完全明白,在卓越有關保管箱庫之營業時間以外,保管箱庫內只有少許甚或全無空氣調節,因此租用人同意不會將任何可能對溫度敏感或隨溫度改變之物品放於保管箱內。據此,租用人承認及同意因保管箱庫之溫度或任何其他非卓越能合理控制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恐怖襲擊、戰爭、內亂、自然災害或其他自然原因)而對箱內物品造成損失或損壞,卓越毋須對該等損失或損害負任何責任。
  • 除因卓越或任何卓越職員或授權代理人於在職或委任期間因疏忽、過失、欺詐或不誠實,及只限於直接及純粹由此而引起之直接及可合理地預見之損失或損害(如有)外,卓越不會就租用人之箱內物品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負責。
  • 本章則之每項條文均可分割及獨立詮釋,倘於任何時間本章則之一項或多項條文因某司法管轄區之法律變成違法、無效及不能強制執行,餘下條文的合法性、有效性或應執行性均不受任何影響。

 

  1. 卓越拒絕開箱之權利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形下,卓越有權拒絕開箱:

  • 卓越對開箱申請書之簽署或圖章有所懷疑。
  • 逾期未繳交租金。
  • 租用人未能履行及遵守本章則及有關規條。

 

  1. 禁止非法使用保管箱及卓越開箱之權利

租用人承諾不利用該箱作非法用途,或存放任何爆炸性物品、易燃液體、任何違禁或具危險性、厭惡性或腐蝕性或卓越認為對公眾構成或可能構成妨害之物品。倘若租用人違反本條款,或本章則或有關規條內所載之任何其他條款或條件,租用人承諾就卓越可能蒙受、涉及或出現之一切法律訴訟、索償、損失、虧損及費用作出全數賠償。如卓越懷疑箱內載有上述物件、該箱被作為不法用途或其使用有違反本章則或任何有關規條時,卓越可隨時要求租用人或租用人之授權人開箱檢查。如不照辦,則卓越有權鑿開該箱及處理箱內物件,所有因此而引起之費用及後果,概由租用人負責。

 

  1. 要求開箱及遷移保管箱之權利

倘若卓越擬在保管箱庫內任何地方及該箱附近進行修理,或將該箱原封遷移,則卓越毋須事前通知或徵求租用人同意。卓越亦可預先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租用人終止租約,並照比例退回未用期間之租金。在通知期限屆滿而租用人未退箱者,卓越毋須再行通知,即可遷移該箱,並無損於本章則第18a條所賦予卓越之權力。

 

  1. 遵從權力機構之要求

卓越可毋須事前通知或徵求租用人同意,按任何已獲取及出示有效並具約束力的書面法院命令之司法機構、人士(不論個人或公司)、政府機構、執法機關 (「法院授權人士」) ,容許該等法院授權人士獲取任何與保管箱有關之資料、紀錄或文件,包括以卓越絕對酌情認為合適之方法鑿開保管箱,風險及費用概由租用人承擔,而卓越毋須就因此而引起之損失或損壞負責。

 

  1. 不得分租

租用人不得將該箱轉讓、分租或轉租予他人。

 

  1. 未滿期退租不獲退款

如租用人在租用期未滿時退箱,卓越毋須退回該期已付之全部或部份租金。

 

  1. 卓越提早終止租約之權利

卓越可在毋須提出理由之情況下,隨時預先向租用人發出一個月書面通知終止租約,而租用人則有權收回租約未到期部份所繳付之租金。

 

  1. 解約退箱之手續

無論基於何種原因終止合約,租用人須立即開箱清除物件並交回箱匙及門禁卡,否則在無損於本章則第18a條所賦予卓越之權力下,卓越有權繼續一直收取租金,直至箱匙及門禁卡交還為止。

 

18a. 鑿箱及處理箱內物件之權利

如租用人未能根據本章則任何規定在被要求時清除箱內物件並交回該箱及退還箱匙,或在租約在基於任何情況終止後未能清除箱內物件並交回該箱及退還箱匙,卓越毋須再行通知,即可以卓越絕對酌情認為合適之方法鑿開該箱,將箱內物件加以處理或清除,風險及費用概由租用人承擔,而卓越毋須就因此而引起之損失或損壞負責。在上述情形下,卓越可(但非硬性規定)延聘公證人、律師、拍賣行及/或其他代理人、承建商或工人等協助進行,所有因此而引起之費用(包括卓越就律師、公證人、拍賣行或其他任何人士提供服務所支付費用),概由租用人支付。在與前文無牴觸之情況下,卓越毋須事前通知,即有權將箱內物件公開拍賣或私下變賣用以抵償上述一切費用及租用人所欠卓越之債務,不足之數仍須由租用人負責。

 

18b. 放行箱內物品的權利

卓越可依照本租約所賦予之上述權利,放行箱內全部或部份物品予租用人或租用人之授權人,而在卓越交回箱內物品予租用人,由租用人或其授權人簽回任何確認書或收據或認收書時,即表示租用人同意及證實:

  • 免除卓越全部責任;
  • 免除卓越對於一切與本章則或箱內物品所引起之任何法律訴訟、賬目、申索及索求之責任;及
  • 其為免除卓越對上述責任之確實證據。

 

  1. 遺失箱匙或門禁卡

如遺失任何箱匙或門禁卡,租用人承諾即時以書面通知卓越,並填具卓越不時指定之報失表格。除非租用人按照卓越所認許之條款及條件,否則無權鑿箱或更換箱匙。如因鑿箱而致箱內物件有破損者,卓越毋須負責。

 

  1. 遺失圖章

如租用人或其授權人遺失作為開箱識別之用之圖章,租用人承諾以書面即時通知卓越,並填具卓越不時指定之表格。除非按照卓越所認許之該等條款及條件,否則如未能在卓越所印備之表格上蓋上有關圖章之情況下,卓越有權拒絕租用人或其授權人開箱。若卓越在接到通知前或在接到通知後之一段合理時間內憑印鑑對合之開箱申請書而准許任何人等開箱者,則一切損失概毋須由卓越負責。

 

21a. 單名租用人/獨資經營者身故

(適用於當租用人為獨一租用人或租用人為獨資經營者)當租用人去世時,其授予授權人使用該箱的權限仍繼續有效,直至卓越接獲其死亡的書面通知始自動終止。其後,只可由租用人妥為委任的法定遺產代理人及於當時獲有關法律、規則及條例所允許的其他人等才獲准開啟該箱,但須受有關法律、規則及條例,或由其他有關當局所發出的守則或指示(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約束。儘管前述的規定,若卓越酌情准許任何律師或宣稱代表遺產代理人(或擬定遺產代理人)的其他人士,於租用人去世後的任何時間開啟該箱,其目的只限於點算該箱內的財物,卓越毋須就允許該等人士開啟該箱承擔任何責任。以上所述的任何內容均不對續付租金的責任構成任何影響,租金應續付至該箱交還卓越為止。

 

21b. 聯名租用人/合夥身故

(適用於當租用人為兩名或多名聯名租用人,或租用人為合夥)當租用人中任何成員去世時,其授予授權人使用該箱的權限仍繼續有效,直至卓越接獲其死亡的書面通知始自動終止。在不影響卓越可享有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卓越謹此獲得授權代表租用人的尚存成員持有該箱及其內所存物品,但須遵循有關法律、規則及條例,或由其他有關當局所發出的守則或指示(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只有租用人的尚存成員或其任何委任代表及於當時獲有關法律、規則及條例所允許的其他人等才獲准開啟該箱,但須受有關法律、規則及條例,或由其他有關當局所發出的守則或指示(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約束。而在租用人等最後一位尚存成員去世時,只有該名最後尚存成員妥為委任的法定遺產代理人及於當時獲有關法律、規則及條例所允許的其他人等才獲准開啟該箱。儘管前述的規定,若卓越酌情准許任何律師或宣稱代表該名最後尚存成員的遺產代理人(或擬定遺產代理人)的其他人士,於該名最後尚存成員去世後的任何時間開啟該箱,其目的只限於點算該箱內的財物,卓越毋須就允許該等人士開啟該箱承擔任何責任,而且租用人願意賠償卓越因上述情況下允許開啟該箱而引致的任何索償。以上所述的任何內容均不對續付租金的責任構成任何影響,租金應續付至該箱交還卓越為止。

 

  1. 向租用人發出通知

寄交租用人之通知書,凡用掛號郵遞方法寄交租用人最近報與卓越之地址,即視作次日送達。即使由郵局送回,亦作已送達論。

 

  1. 租用人更改地址

租用人承諾其地址如有更改,須即通知卓越。卓越收到該書面通知前,仍將以原登記地址為租用人之地址。凡卓越按址送往租用人之通知書,概被視為已寄發論。

 

  1. 卓越修改收費之權利

租用人同意除租用該箱之第一年外,卓越保留不時增加該箱之租金,以及租用人繳付作為其保證履行本章則之保證金之權利。

 

  1. 卓越修改章則之權利

卓越有權隨時及不時修訂本章則及/或加入新增條款。本章則之任何修訂及/或增加一經卓越發出通知(如屬由卓越決定之調整收費及費用,或涉及申請人之責任或義務者,需於30天前發出通知。至於其他變更,則由卓越訂出認為合理之期間)即告生效。該等通知可以展示、廣告或卓越認為恰當之其他形式發出。如申請人於生效日期後仍使用或租用保管箱,即對申請人具有約束力。

 

  1. 收賬代理

卓越可委託任何其他人士出任為代理人,以代表卓越向租用人收取任何或全部欠款。卓越因此而涉及所有支出及費用,概由租用人負責。

 

  1. 收集及披露租用人資料
  • 定義

出現於本第27條的詞語有本章則所載或下列涵義。本章則所載一個詞語的涵義與下列涵義如有任何衝突,下列涵義於本第27條內適用。

 

「權力機關」包括對卓越具有司法權限的任何本地或外地司法、行政、公營或監管機構、任何政府、任何稅務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法院、中央銀行或執法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或彼等的任何代理。

 

「合規責任」指卓越要符合下列各項的責任:(a)任何法律或國際指引及內部政策或程序,(b)權力機關的任何要求或法律下申報、披露或其他責任,及(c)要求卓越核實其客戶身分的法律。

 

「關連人士」指租用人以外的人士或實體,而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由租用人(或代表租用人)向卓越提供或卓越因其他與提供服務有關的原因獲得。關連人士可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保證人或提供第三方抵押的人士、公司的成員、董事或職員、合夥商的合夥人或合夥成員,任何「主要擁有人」、「控制人」、基金投資者、信託的實益擁有人、受託人、財產授予人或保障人、指定戶口持有人、指定收款人、租用人的代表、代理或代名人,或與租用人建立了關係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而該關係關乎租用人及卓越的關係。

 

「控制人」指控制實體的個別人士。就信託而言,指財產授予人、受託人、保障人、受益人或各類受益人,及就信託行使最終實際控制權的任何其他人士。就非信託實體而言,指處於相等或類似控制位置的人士。

 

「金融罪行」指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賄賂、貪污、逃稅、欺詐、逃避經濟或貿易制裁,或違反,或規避或違反有關此等事宜的任何法律的任何行為或意圖。

 

「法律」包括任何本地或外地法律、規例、判決或法院命令、自願守則、制裁制度、卓越與權力機關的協議,或權力機關之間適用於卓越的協議或條約。

 

「個人資料」指任何與一名個別人士有關的資料而從該等資料可確定該名個別人士的身分。

 

「租用人資料」指所有或任何有關租用人或關連人士的下列各項(如適用):(a)個人資料,(b)關於租用人、租用人的戶口、交易、使用卓越產品及服務,及租用人與卓越關係的資料,及(c)稅務資料 。

 

「服務」包括(a)開立、維持及結清租用人的戶口,(b)提供信貸融資及其他銀行、金融及保險產品及服務、處理申請、信貸及資格評估,及(c)維持卓越與租用人的整體關係,包括卓越向客戶促銷服務或產品、市埸調查、保險、審計及行政用途。

 

凡提及單數則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 收集、使用及分享租用人資料

本第27條解釋卓越如何使用關於租用人及關連人士的資料。適用於租用人及其他個人的致各客戶及其他個別人士關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通知(簡稱「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亦包含有關卓越如何使用該等資料的重要信息。租用人應一併閲讀本條款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卓越可按本第27條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使用租用人資料。

租用人資料不會披露予任何人士,除非:

  • 卓越因應法律要求作出披露;
  • 卓越有公眾責任作出披露;
  • 卓越因正當的商業用途須要披露;
  • 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作出披露;
  • 按本第27條或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所載作出披露。

收集

  • 卓越可收集、使用及分享租用人資料。卓越代表可要求提供租用人資料。租用人資料可直接從租用人或關連人士、或從代表租用人或關連人士的人士或其他來源(包括公開資料)收集,亦可與卓越可獲取的其他資料產生或組合。

使用

  • 卓越可為下列用途使用、轉移及披露租用人資料:(i)附錄1(適用於非個人資料的租用人資料)列出的用途,(ii)個人資料收集聲明(適用於個人資料)列出的用途,及(iii)為任何用途(不論是否有意對租用人採取不利行動)而把租用人資料與卓越持有的任何資料進行核對((i)至(iii)統稱「用途」)。

分享

  • 如為用途而需要及適當的,卓越可向個人資料收集聲明及附錄1(適用於非個人資料的租用人資料)所載的接收者轉移及披露任何租用人資料,而該等接收者亦可為用途而使用、轉移及披露該等資料。

租用人的責任

  • 租用人同意提供租用人資料,及不時提供予卓越的租用人資料如有任何變更,租用人同意從速(在任何情況下於30天內)以書面通知卓越。租用人亦同意從速回覆卓越就提供租用人資料的任何要求。就非個人租用人而言,租用人進一步承諾就董事、股東、合夥人、控制人、法律地位或章程文件的任何更改(以卓越不時指定或認可的方式)通知卓越。
  • 租用人確認其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稅務資料)已被(或會被)提供予卓越的每名關連人士已獲通知及同意(或在有關時候會獲通知及同意其資料按卓越不時修改或補充的本第27條、附錄1及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所載處理、披露及轉移。租用人須知會任何該等關連人士他們有權查閱及改正其個人資料。
  • 租用人同意卓越按本章則所述使用、儲存、披露、處理及轉移所有租用人資料,並會作出任何適用資料保障法律或保密法律不時要求的行動,以容許卓越如上述行事。如租用人未能或未有在任何方面遵守(v)及(vi)條列出的責任,租用人同意從速以書面通知卓越。
  • 如:
  • 租用人或任何關連人士未有履行上述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未有按卓越合理的要求從速提供租用人資料,或
  • 租用人或任何關連人士拒絕給予或撤回任何卓越為用途(不包括向租用人促銷或推廣產品及服務有關的用途)而處理、轉移或披露租用人資料所需的任何同意,或
  • 卓越就金融罪行或相關風險產生懷疑,

卓越可能:

  • 未能向租用人提供新服務或繼續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務,並保留終止卓越與租用人關係的權利;
  • 作出所需行動讓卓越符合合規責任;及
  • 若本地法律許可,封鎖、轉移或結束租用人的戶口。

另外,如租用人未有按要求從速提供租用人或關連人士的稅務資料及隨附陳述書、豁免書及同意書,卓越可自行判斷有關租用人或該關連人士的狀況,包括租用人或關連人士須否向稅務機關申報。卓越或其他人士可能被要求扣起任何稅務機關合法要求的金額,並支付有關金額予適當的稅務機關。

 

  • 終止後繼續有效

即使租用人、或卓越終止對租用人提供任何服務或租用人的任何戶口結束,本第27條繼續有效 。

 

  1. 續期和/或訂閱服務

在合同期滿或即將期滿的情況下,租用人允許卓越續期和/或申請訂閱以繼續使用保管箱服務。服務續期和/或訂閱的最短期限為12個月,最長為36個月。所有條款和條件均保持不變,除了附表內容應進行相應的更新和處理。根據您的續期和/或訂閱條款,某些續期和/或訂閱將在每個續期期間自動收費,租用人可在付款方式上找到付款授權。如要刪除付款授權,請在租約到期前取消訂閱或聯繫我們的客戶服務部作進一部處理。

 

  1. 租約字句之解釋

本文內所述「開箱」之權利,包括開啟該箱,存入或取出任何物件,及對該箱作一般性之使用。除非在上述條文有特別之解釋外,否則所指性別包括男性或女性或中性論,所指單數亦包括眾數計。詮釋本章則時毋須理會條文標題。

 

  1. 語言

租用人同意本章則之釋義及詮釋,文義如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本章則之中文本僅提供予租用人作為參考之用,並無任何法律效力。

 

  1. 管轄法律

本章則需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並需按其詮釋。

 

  1. 本合約之保管箱租用章則及條款將取代之前任何各方所有不論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暗示或明示有關租賃保管箱之協議、合同、理解、文件或涉及各方之間的往來通信函件。合約各方承認不得對此類協議、合同、理解、文件或往來通信函件提出任何索賠或要求。

 

  1. 除「租用人」及「卓越」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制執行本「章則」的任何條文,或享有本「章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註:英文本與中文本之文義如有差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附錄1

 

下列條款關於使用、儲存、處理、轉移及披露非個人資料的租用人資料,並補充第27條。出現於本附錄1的詞語有本章則第27條列出的涵義。

 

使用非個人資料的租用人資料

 

非個人資料的租用人資料可被用作下列用途:

  • 考慮服務申請;
  • 審批、管理、執行或提供服務或租用人要求或授權的任何交易;
  • 遵守合規責任;
  • 進行金融罪行風險管理活動;
  • 向租用人及為租用人債務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收取任何欠款;
  • 進行信貸調查及獲取或提供信貸資料;
  • 行使或保衛卓越的權利;
  • 遵守卓越的內部營運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及風險管理、系統或產品研發及計劃、保險、審核及行政用途);
  • 編製及維持卓越的信貸和風險相關準則;
  • 確保租用人及為租用人債務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的信用維持良好;
  • 向租用人(及如法律許可,關連人士)促銷、設計、改善或推廣服務或相關產品及進行市場調查;
  • 確定卓越對租用人的債務,或租用人或為租用人債務提供擔保或抵押的人士對卓越的債務;
  • 遵守卓越或其任何分行根據以下各項須或被期望遵守的責任、要求或安排:
  • 遵守卓越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金融罪行的任何方案就於卓越內共用資料及資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責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 遵守權力機關施加的任何責任、指令或要求;
  • 使卓越的實質或建議受讓人、或卓越對租用人權益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能對有關擬進行的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作出評核;
  • 維持卓越與租用人的整體關係;及
  • 與任何上述相關或有連帶關係的用途。

 

分享及轉移非個人資料的租用人資料

如為所有或任何用途而需要及適當的,卓越可向卓越認為所需的所有人士(不論所在處)轉移、分享、交換及披露非個人資料的租用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 卓越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次承包商、服務供應商或聯營人士(包括彼等的僱員、董事及職員、代理人、承包商、服務供應商及專業顧問);
  • 任何權力機關;
  • 代表租用人行事的任何人士、收款人、受益人、戶口代名人、中介人、往來及代理銀行、結算公司、結算或交收系統、市場交易對手、上游預扣稅代理、掉期或交易儲存庫、證券交易所、租用人擁有證券權益的公司(如該等證券由卓越代租用人持有);
  • 就或有關獲取服務權益及承擔服務風險的任何一方;
  • 任何其他財務機構、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征信機構,以獲取或提供信貸資料;
  • 涉及卓越的任何業務轉讓、出讓、合併或收購的任何一方;
  • 任何提供資產管理服務予租用人的第三方基金經理;及
  • 任何卓越向其提供介紹或轉介的中介經紀。

 

註:英文本與中文本之文義如有差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本文件為譯本,僅供參考